
这几天,网上好多人都在传短视频,说最高法出了新文件,烂尾楼的购房者以后不用还房贷了,这消息传得特别快,很多正在还月供的人直接停了款,觉得总算能轻松一点,但实际上那份文件是内部审判指导材料,不是法律,也不算政策,更不能自动生效,它只是告诉法官们在特定情况下该怎么判案子。

文件里说的是,如果开发商真的破产了,房子肯定交不出来,而且你已经通过法院解除了购房合同,这时候贷款合同也就失去意义了,银行不能再找你要剩下的钱,这个债务该由开发商来承担,这其实不是新规定,2019年就有过类似判决,这次只是把它写进内部纪要里,让各地法院有个统一依据。

很多人没注意几个关键前提,首先购房者得买房子自己住,不能用来投资炒房,如果你买了商铺、写字楼,或者名下有多套房产,就算项目出问题,也不能适用这条规定,其次在法院还没判决解除合同的情况下,购房者就擅自停止还贷,这仍然算违约,现在已经有几起案例,法院判决购房者必须继续还款,还要支付利息并影响征信记录。

还有一个实际问题,政策文件全国都适用,但需要业主自己去打官司,很多业主以为政策出台了,就等着银行主动减免债务,结果一直没动静,实际上,如果不起诉,法院不会主动处理,目前全国烂尾项目中,只有12%完成了合同解除的诉讼程序,剩下的业主要么不知道如何起诉,要么担心律师费用太高,或者干脆不敢行动,害怕影响个人信用记录,导致以后连车贷都办不了。

这份纪要配合着住建部的"保交楼"资金和地方城投接手项目来推进,法院只管钱怎么分配,政府部门负责把楼修起来,法院不会帮忙盖楼,只会判定如果房子盖不成,贷款该由谁来承担。

有人觉得银行没做错什么事,不应该为开发商承担风险,这确实显得不太公平,因此一些地方法院采取了折中办法,比如减少部分还款金额、延长还款期限,但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规定,我看了几个案例,发现最终能打赢官司的,基本都是那些提前请了律师、准备齐全证据、按流程操作的人,普通购房者自己随意处理的话,反而容易遇到麻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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